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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懲戒規避和抗拒執行的典型案例。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始以來,各級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深入開展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的同時,把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放在首要位置,積極部署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高效為民執行專項行動,要求各級法院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長期難以解決的涉執行信訪案件,影響群眾獲得感的10萬元以下小標的案件,影響群眾幸福感的涉民生案件、涉小微企業案件等,用足用好搜查、拘傳、罰款、拘留、追究拒執罪等強制性措施,依法加大對規避、抗拒執行的懲戒力度,盡最大努力、窮盡一切措施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面對逃避、對抗執行行為時積極主動、因案施策的經驗做法,體現了執行干警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的執行智慧。人民法院打擊規避和抗拒執行,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利,起到了對被執行人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了新時代執行干警司法為民、勇于擔當的工作作風。下一步,全國法院將以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為引領,鞏固深化隊伍教育整頓成果,繼續加大對規避和抗拒執行行為的懲戒力度,集中力量執結一批與群眾利益切身相關的案件,推動高效為民專項執行行動取得更大成效。
依法懲戒規避和抗拒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1:龔某等與珠海市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件
案情簡介:2020年4月底,珠海市某餐飲公司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與所有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僅向員工發放了1000元的生活費。后經法院判決,該公司應向龔某等48名員工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30萬元,2021年4月25日,龔某等48名員工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該案訴訟程序時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有逃避債務的嫌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通過實地調查、傳喚被執行人總經理李某、財務總監萬某接受調查發現,李某系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其后,執行干警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如實申報財產,但李某表示已如實向法院申報,并無財產可履行義務。經執行干警現場調查核實,被執行人公司并非無履行能力。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并不如實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珠海市某飲食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并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2021年5月25日,被執行人當即向法院執行款收款賬戶支付150萬元,剩余80萬余元分兩月支付完畢。
典型意義:欠薪問題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落實到實處,將兌現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對涉農民工工資類案件做到優先執行、優先兌現,用足用好調查和懲戒措施,促使被執行人更快履行欠薪義務,全心全力為“護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吳某甲等人申請執行陳某乙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吳某甲等7人申請執行陳某乙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吳某甲等7人申請執行數額12萬元,陳某乙支付了7萬元后,一直以無財產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剩余5萬元的義務。2021年初,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陳某乙長期與其妻子在當地經營家禽生意,執行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突擊前往一百余公里外的被執行人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貨物、收款二維碼等物品進行拍照固定,后將被執行人陳某乙帶至最近的鄉鎮派出法庭進行調查詢問和調解。被執行人陳某乙承認其與妻子從事家禽生意每月均有利潤,因其賬戶已被法院凍結故使用妻子名下的微信收款碼收賬。經調解,吳某甲等申請執行人與陳某乙達成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的和解協議。數月后,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反映,被執行人僅履行兩期付款義務后拒絕繼續履行。合浦縣法院經研究,向被執行人陳某乙發出《司法拘留預先告知書》,限其三日內履行全部義務,否則將對其司法拘留15日,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按拒執罪處理。同時,合浦縣法院向被執行人所在村委會發出《關于陳某乙已被依法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告知及協助敦促陳某乙履行生效裁判的函》,請村委會協助敦促陳某乙履行生效裁判,并提醒村委會在協助敦促中注意保護當事人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陳某乙在收到司法拘留預先告知書的次日即主動聯系執行法院,在執行法院見證下,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項。合浦縣法院隨即解除被執行人陳某乙的全部限制措施,并致函其所在村委會通報其已自動履行完畢的情況,對村委會的協助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及時、準確固定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證據鏈,在被執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執罪的情況下,考慮到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法,不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具體法律后果,執行法院向其嚴肅、充分的釋法說理,并向被執行人發出法律文書,同時借助當地村委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治理功能,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最終促成案結事了。合浦縣法院在疫情期間,綜合運用各種執行措施,注重善意文明執行,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合法債權,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本案以最小的執行成本成功執行完畢,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較好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3:殷某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徐某與殷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調解書,殷某娟需償還徐某借款83萬元及利息。但殷某娟未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徐某遂向余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殷某娟雖多次作出還款承諾,但屆期均未履行,且有逃離住所等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對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罰款決定。2021年初,申請執行人徐某遂以被執行人殷某娟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余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該院刑事立案后對被執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決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多家媒體對該案開展“余江‘獵狐’拘捕進行時”直播活動,觀看量突破了60萬人次,營造了強大的輿論氛圍。在被決定逮捕后,被執行人殷某娟的家屬與申請執行人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本案是通過刑事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典型案例,且法院以案說法,通過與媒體深度合作,采取網絡直播、全程見證抓捕等新媒體形式,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氛圍,具有極強的教育意義和社會影響,真正起到了執行一案、教育一批、影響一片的積極效果。
案例4:丁某楊等人虛構債務被判拒執罪案
案情簡介:中國民生銀行分別訴丁某楊夫婦、龐某明夫婦欠款糾紛案,在案件審理期間,丁某楊等人串通各自親屬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產為虛構的借款設定抵押并進行了公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裁定拍賣了丁某楊夫婦、龐某明夫婦名下的兩處房產,其親屬則以抵押權為由申請在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此外,其親屬以虛構的借款在異地起訴,并取得了生效判決,其持判決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抵押借貸存疑,執行法院向兩案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就虛假訴訟逃避執行等法律規定作出釋明,各當事人仍堅稱抵押借貸真實存在并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后執行法院調查確認,所謂的借款在出借后經過二十余次流轉最終又回到了出借人處,借貸的事實并不成立。執行法院對兩案被執行人虛構債務、虛假抵押、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行為做出了總計罰款60萬元的決定,因虛假訴訟取得的判決亦被再審撤銷。2021年3月,蘇州中院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本案根據聯動機制實現快移、快偵、快訴和快審。移送起訴期間,被執行人丁某楊夫婦將其所涉全部債務履行完畢。2021年4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各被執行人從拘役六個月(緩期執行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2021年以來,全國法院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并協調公安、檢察等單位專題會商,對案件立案標準、證據采信、是否構罪等核心問題提前達成共識,充分凝聚打擊拒執罪的工作合力,對拒執案件快移、快偵、快訴、快審,充分發揮了解決執行難的聯動機制優勢,彰顯了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并通過集中組織旁聽拒執罪庭審的方式在社會上起到了“判處一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5:李某某利用電商平臺規避執行案
案情簡介:代某某申請執行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通過傳統調查和網絡查控措施,未查到李某某可供執行財產,故擬對訴訟財產保全階段凍結的李某某持有一商貿公司75%的股權份額進行處置。因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財務賬冊等資料,導致股權評估無法進行。后經執行法院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和資源進行調查,發現該商貿公司注冊有“某光陰旗艦店”微博賬號,賬號內發布的信息均與童裝銷售有關。執行法官又在淘寶、京東電商平臺上發現該網店,并確認“某光陰旗艦店”就是由該商貿公司作為經營主體開設。經過進一步關聯查詢,執行法官還發現該商貿公司在淘寶網上開設有另一家名為“某花開童裝旗艦店”的網店。經向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調取兩家網店的交易流水,“某光陰旗艦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營業額為1773667.81元,“某花開童裝旗艦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營業額為7542580.03元。據此,執行法院判斷該商貿公司的股權具有一定價值,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經執行法官多次督促和告誡,被執行人依然不理不睬,后執行法院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對被執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執行人家屬隨即代李某某主動履行了相應義務。
典型意義:本案中,南海區法院在用足用好現有財產調查措施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和資源,另辟蹊徑、深挖隱藏在公司背后的財產及財產收益,并因案施策,通過采取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的執行措施,有力震懾了被執行人,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依法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今,電商網店已經相當普遍,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僅在淘寶、京東等知名電商平臺上就有超過一千萬家網店。因此,法院執行工作不能僅停留于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等傳統類型財產的查控,而是要用足用活執行手段,利用互聯網平臺和資源,對被執行人潛在的新類型財產線索充分挖掘,堅決打擊那些挖空心思藏匿、轉移財產并企圖蒙混過關的失信被執行人,決不能讓互聯網變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溫床。
案例6: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執行案
案情簡介: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5月15日,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欠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95000元,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貨款分期支付至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權某某個人名下銀行賬戶。執行中,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依據生效調解書依法凍結并扣劃了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存款205625元,并在扣除執行費用后擬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但處理款項期間,執行法院通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以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有四件,即賀某紅等四名勞動者與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案,執行標的額共計120399元。在上述案件執行過程中,該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已于2019年5月10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龍華區法院經審查,在該上述四案執行過程中,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賬戶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情況下,通過另案訴訟調解的方式將屬于該公司的應收賬款195000元約定支付至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權某某個人賬戶,以達到其轉移財產的目的,并已實際轉入50000元。該公司行為直接影響了上述四案的強制執行,嚴重損害了賀某紅等四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龍華區法院依法對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權某某罰款人民5萬元,并將該公司與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執行到位的款項劃撥至上述四案,保障了四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掩飾,逃避法律義務,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本案執行中,執行人員綜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積極主動進行查詢,發現并掌握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及時予以處理,既保護了另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進行了司法懲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審執信息化平臺在執行工作中的有效應用實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7:韓某龍等10人申請執行黃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韓某龍、陳某祥、徐某金等10人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黃某歸還韓某龍等10原告借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原告對被告名下位于浦東新區一房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執行中,浦東新區法院前往涉案房產所在地張貼拍賣公告及裁定并進行現場調查。被執行人黃某母親表示其無法配合搬離,并情緒激動,表示誓與房屋共存亡。為了緩解案外人的對抗情緒,避免激化矛盾,執行法官多次上門對被執行人黃某和其母親進行勸解并釋明強調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因說理工作無效,2020年10月27日,被執行人黃某被司法拘留15日。此后,其仍然表示拒不搬離,對生效法律文書置若罔聞,并繼續阻礙法院執行。浦東新區法院研究認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眾多,且多系六十歲以上老年人,體弱多病,有部分靠領取失業金生活,因此決定由浦東新區法院執行局啟動綠色通道,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刑事自訴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的方式尋求救濟。2021年6月24日,刑事審判開庭傳喚被告人黃某,經庭審訓誡和釋明風險,被執行人黃某當庭表示悔過,愿意配合法院執行,懇請法院從輕處理。截止2021年9月30日,涉案房已拍賣成交,足夠覆蓋十位申請人的所有債權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騰退成功的財產處置案件,涉及的當事人眾多,且多為老年人,系爭借款也均系申請人的養老和治病錢,是事關百姓民生的涉眾案件。本案中,浦東新區法院耐心釋法的同時,針對被執行人拒不搬離、拒不配合的行為,采取逐步升級的懲戒措施,環環相扣,前后銜接,為追究拒執罪打下良好的鋪墊,符合比例原則和實體公正。本案中,通過打通拒執罪的申請人自訴啟動模式,由執行部門引導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自訴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再由刑事審判庭與執行局部門之間就被執行人的違法情節進行協調和研判,刑事審判庭依法進行裁判的體系化流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8:韓某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簡介:申請執行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執行人唐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照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需向申請執行人支付3800萬元及利息。后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申請人申請執行。青島中院立案執行后,法院通過線上查控、線下走訪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將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產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給公司員工,且被執行人通過設立新公司繼續銷售產品、收取貨款,逃避法院的執行。青島中院及時將本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的犯罪線索移送相關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立案后對被執行人韓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強大的威懾力下,被執行人已將全部案款約4500萬元交至法院,該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因被執行人及相關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故意逃避執行,青島中院對此重拳出擊,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責任,面對巨大的威懾力,被執行人主動聯系法院及案件申請人,及時履行其全部巨額債務,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行為堅決打擊的態勢,切實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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